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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条例】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①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9      浏览: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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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履行主责主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近期,《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结合本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际,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工会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科学路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条例,提高维权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第 一条~第十条)

第 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指工会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进行的有组织的群众监督。

第三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客观公正、依靠职工、协调配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工会依法实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产业工会负责本产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乡镇(街道)工会、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会、用人单位工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等基层工会,负责本区域、本单位、本行业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时,可以邀请同级总工会参加;在处理重大疑难劳动违法案件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意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并配合工会依法实施劳动法律监督,完善劳动纠纷协商调解制度,加强对劳动纠纷的事前预防和协商解决。

第九条 工会应当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职工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引导职工依法表达诉求,并为职工申请劳动仲裁和提起诉讼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条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并接受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会员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层工会,可以在职工中推选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承担本单位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