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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条例】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④

作者:本站      发布时间:2024-12-06      浏览: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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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

2024年9月27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我国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工会依法履行主责主业的重要途径,也是工会法治化建设的重要一环。近期,《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出台,结合本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实际,细化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为工会组织实施劳动法律监督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科学路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法治保障。

下面,让我们一起学习条例,提高维权和法律意识,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陕西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特点

《条例》区分出产业工会这一层级,更加符合陕西工会工作实际。

《条例》厘清了工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关系。

《条例》监督内容*涉及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充分考虑不同劳动关系类别。

《条例》将“一函两书”制度法制化(《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

《条例》将工作经验上升到法律层面。如结合工会公开发布的高温天气提示函等经验做法,规定了县级以上总工会就本行政区域劳动领域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可以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条例》强调政府与部门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并完善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在制定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政策,处理涉及职工劳动权益的重大问题时,应当听取同级总工会的意见。同时, 最 大 程 度扩充了“职能部门”,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

《条例》强化监督协同协作。规定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与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同时,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应当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健全劳动法律监督协作机制,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条例》还对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